| 信息公开的文件是开放档案吗? |
| 发布日期:2026-03-17 来源:武汉云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数:886 字体: 小 中 大 |
1.“文件”不一定是“档案” 档案是由文件转换而来,而文件要成为档案必须经过三个过程,即必须运转完毕、整理规范、移交归档。 2.信息公开的对象是“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的是政府信息,可以是文字、图表、声像等,一般不直接是正式公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3.提前移交的档案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4.档案利用有什么要求 《档案法》同时规定档案利用只有两种情形,即已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 (1)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一般,档案馆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馆档案调阅利用的规章制度,开放档案直接即可提供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馆领导层层审批,部分敏感文件材料还需要经过档案行政部门、移交单位的审批。档案利用的数量上也有相应的限制,一般会限定利用的人次、卷件数、页数等。 5.什么时候可以档案开放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19号国家档案局令)规定,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1)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 (2)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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