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之“责任者” |
| 发布日期:2026-01-27 来源:武汉云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数:1110 字体: 小 中 大 |
责任者是指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责任者可以是一个机关或机关内部的一个机构,也可以是几个机关,或者是一个人或若干人,它是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文件重要的外形特征,对于确定文件来源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检索利用档案的重要途径。 (1)填写责任者项时应使用全称或通用简称,不使用“本部"、“本公司”等含义不明、难以判断的简称。 (2)联合发文时一般应将所有责任者照实著录,责任者过多时可适当省略,但应注意:一是立档单位是责任者的必须著录,以体现“以我为主”的归档原则;二是文号所代表的机关必须著录。 (3)个人作为责任者的文件材料,责任者应著录个人责任者。个人责任者著录时应在姓名后著录职务、职称或其它职责,并加“()”号。文件所署个人责任者有多种职务时,只著录与形成文件相应的职务。不能使用“王局长"等含义不明的责任者。少数民族个人责任者称谓各民族有差异,著录时,应依照该民族的署名习惯著录。外国责任者,姓名前应著录各历史时期易于识别的国名简称,其后著录统一的中文姓氏译名。必要时著录姓氏原文和名的缩写。国别、姓氏原文和名的缩写均加“()”号。如:(美)爱因斯坦(Einstein,A.)。 (4)机关内部文件等“白头文件",由于各种原因,常会出现未署责任者的情况,编目时应尽量根据文件内容、形式等特征加以考证并著录。 (5)多人的介绍信(存根)组成一件时,责任者应著录本机关全称或不发生误解的通用简称。 (6)多份简报组成一件时,责任者应著录本机关全称或通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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