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密法律法规学习】让人忽视的“工作秘密” |
| 发布日期:2025-11-18 来源:潜江检查 长垣保密 浏览次数:2642 字体: 小 中 大 |
机关、单位通常会在相应载体的明显位置作出标志,例如“内部”、“内部资料 注意保管”等,这都属于工作秘密的范畴。很多泄露工作秘密的事件都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不以为然的态度造成的,这样的心态一定要引起警惕。 01、什么是工作秘密? 根据《保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 02、如何确定工作秘密? 文件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通知、决定、纪要、请示、报告、函等。 专项业务类:包括尚在酝酿中的人事调整方案、案件调查资料、专项行动方案等。信息类:包括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调研报告、工作研究、工作参考、内部信息等。 内部管理类:包括特殊岗位职责、纪律、奖惩等规定。 政务类:包括工作预案、领导政务活动方案、公务接待方案等。 03、如何作出工作秘密标志? 机关、单位应当在相应载体的明显部位作出标志,可以采用“内部”、“内部资料 注意保管”等。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工作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工作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04、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有何要求? 机关、单位对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有关信息可管可控。不得在未采取符合保密规定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 05、个人在处理工作秘密时特别需要注意什么? 严禁使用互联网网盘、云盘、电子邮箱、传图识字、即时通信工具(微信、QQ)等存储、扫描、传输工作秘密。 06、造成工作秘密泄露应当追究什么责任? 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采取技术防护、自监管等保护措施。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秘密泄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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