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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发布时间:2025-03-27 浏览次数:1849

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审理案件进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会产生大量的文件材料,案件办理结束后,如何对这些文件材料整理和归档?

一、诉讼档案的产生和管理

诉讼档案源自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

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承担着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立卷归档工作。

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则负责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同时承担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以及提供利用等职责。

二、诉讼档案的分类

诉讼档案(SS)一般可分为民事诉讼档案(MS)、刑事诉讼档案(XS)和行政诉讼档案(XZ)3大类。

1.民事诉讼档案是在审理产权、财产继承、损害赔偿、婚姻、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中形成的诉讼档案。

2.刑事诉讼档案是在审理刑事犯罪案件中形成的诉讼档案。

3.行政诉讼档案是在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工作人员的案件中形成的诉讼档案。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

1.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其中定期分为60年和20年。

2.一般而言,凡是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诉讼档案,划定为永久保管;在较长时间内具备查考利用价值的,划定为 60 年保管;而在较短时间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则划定为 20 年保管。

3.在具体判定保管期限时,需综合考量案件性质、影响程度、刑期长短等因素。

(1)刑事诉讼档案

其保管期限应依据刑期、被告人身份、案件影响程度以及审理程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选取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档案,若以刑期作为划分标准,应以被告人中的最长刑期为准来划定全案的保管期限;若依据案件的影响程度等其他因素划定的保管期限更长,则取该最长的保管期限。

(2)民事诉讼档案

其保管期限需根据诉讼标的额、当事人身份、案件性质、案件影响程度以及审理程序等因素综合判定,选取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3)行政诉讼档案

同样依据当事人身份、案件性质、案件影响程度以及审理程序等因素综合确定保管期限,选取最长的保管期限。

(4)国家赔偿诉讼档案

国家赔偿诉讼档案需永久保管。

(5)非诉讼执行档案

其保管期限根据案件类型,参照民事、行政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划定。

四、诉讼档案的收集

1.归档范围

诉讼文书设立正卷和副卷,正、副卷材料按照诉讼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诉讼档案的正卷和副卷

诉讼文书正卷材料

·立案审批表;

·起诉状、上诉状、抗诉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

·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

·答辩状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

·诉讼费收取手续;

.送卷函、调卷函;

·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材料;

·司法鉴定材料;

·传票、提押票;

·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

·代理词、辩护词、被告人陈述词;

·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

·撤诉书;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

·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死刑执行命令;

·物证处理材料;

·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

·民事、行政执行材料;

·案件移送函存根、退卷函、退卷函存根、

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正本;

·其他诉讼文书材料。

诉讼文书副卷材料

·阅卷笔录;

·案件审理报告;

·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及批示材料;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原本;

·执行死刑照片和其他执行死刑材料;

·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2.归档要求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原则上应保留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可保存一份复制件。摘录、复制的材料需注明来源、名称、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以便入卷备查。

以下诉讼文书材料无需归档:

①重份材料;

②无保存价值的来信、信封、转办单;

③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复制件;

④法律文书未定稿;

⑤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⑥其他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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