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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中标的标书是否需要归档,保管期限存多久

发布时间:2024-06-17 浏览次数:2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该条第二款明确,“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法律已明确保存期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该条第二款明确,“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通行做法是将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归档,其他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根据各招标单位的具体情况保留一段时间后处理。   

DA/T 28-2018《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附录表B.1 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中指出:中标的投标书、澄清、修正补充文件保管期限为永久;未中标文件(或作资料保存)保管期限10年。


二、电子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由于保存纸质投标文件存在占用空间大、丢失破损等风险,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招标采购单位选择了电子保存方式。


因此,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招标采购单位选择采用电子保存方式,以应对纸质文件保存所带来的种种挑战。这一趋势不仅体现了信息技术的强大力量,也彰显了招标采购领域对效率和安全的追求。   

电子档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电子投标文件能否满足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需要?这是基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最关注的话题。实际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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